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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书法院院长王镛先生――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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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09: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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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书法院院长王镛先生――第一部分

《以艺术的立场审视书法》——就“2005•全国中青年名家百人艺术书法展“,访问中央美术学院教授、中国书法院院长王镛先生的采访。


首先,祝贺中国书法院成立后第一个重要活动。但是,书法金沙认为这个首次重要活动,不是“书法界的很多人寄予很高的期望”的中国书法院的理想的首次重要活动;并且对院长先生提出的“艺术书法”概念和导向,提出质疑;对院长先生提出的若干具体的基础的概念和观点,认为值得商榷。
基本上还是一些没有解决的老问题,比如:
(1)关于文化、艺术、书法、中国书法和“艺术书法”、“流行书风”、“实用书法”
等等基本概念及艺术分类的问题。
(2)关于书法和艺术,谁比谁大,谁先谁后,词组颠倒的从属关系问题。
(3)关于书法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关系问题。
(4)关于书法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自古以来纠缠不清的问题。
(5)关于书法与文学、文辞内容的关系问题。
(6)关于书法与文字内容的关系问题。
(7)关于书法与文字的关系问题。
(8)关于艺术创作、书法创作与技术技巧的关系以及继承和创新的关系问题。
(9)关于书法创作规律和艺术创作规律的关系问题,书法特殊性和艺术普遍性的关系
问题等等。
详细内容改日即发。请批评。
祝院长工作顺利!也感谢风行客转发该文,得以拜读。

致中国书法院王镛先生――第一部分:中国书法研究,比“艺术的立场”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书法的胸怀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的态度、立场


除了院长提出的“以艺术的立场审视书法”之外,在答记者问中提到的还有站在“文学的”立场来观照书法,站在“文字学”的立场来评判书法,站在“技术”的立场来审视书法,其他将书法“非艺术”的观点等等。立场各异,观点纷纭,百花齐放,竞显风流。


1、何为“艺术的立场”?
如果前提是局限在,或者说已经确定为“以艺术的立场审视书法”,依然涉及重要的基本概念――什么是艺术?何为“艺术的立场”?如果没有局限,允许以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审视书法,比如以文化的、文学的、文字学的、哲学的、儒学的、道学的、技术的、行为学的、形式美学的、形式主义美学的、抽象表现主义的立场或角度等等,需要把握什么?


立场各异、观点纷纭,是书法研究仍然面临的不可回避的现实;不同立场、不同观点的碰撞,或许是书法研究深入开展、推波助澜向前发展的动力。


2、中国书法的实际是什么?
在书法研究中,要统一不同审美主体的基本立场、观点,谈何容易!?然而,不同审美主体以不同审视立场,面对的审视对象却是同一个――书法,中国书法。审视同一对象,由于立场、观点不同,往往有不同结论;即使基本立场、观点相同,由于审视方法和审视角度不同,其结论或许仍然存在差别。


“书法艺术”是一个历史概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横向看,还可能包括世界范围的形形色色的书法。如果目前讨论的重点确定在中国书法,那么,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如此博大精深的、如此瑰丽辉煌的中国书法的实际是什么,从过去到现在有一个什么样的历史发展过程,将来又可能是什么样的发展趋势;但是,基础不能不是过去和现在的客观实际。系统地全面地深入地研究中国书法的实际(包括中国书法的创作实践和理论成果),首当其冲,理所当然地是书法研究的基本任务。


正是面对如此状况,书法金沙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中国书法――民族文化“根”的艺术,中国书法是汉文字的再创作,中国书法是另一类完美的形、音、义的统一体,中国书法是有界定的传统的民族艺术。


3、以科学立场、态度和方法,建立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中国书法理论体系。

最近在《中国书法》杂志,书法金沙看到,列入国家科研项目的课题《中国书法:作为一种文化》,就认为中国书法不是艺术,而是“非艺术的一种文化”,研究者认为:中国书法为实用而书写,艺术不是其根本目的,只是今人把书法当作艺术来欣赏。总之,中国书法不具有艺术的本质,不属于艺术范畴,艺术不是其根本目的,艺术不是其根本性质,根本不“以艺术的立场”审视书法,这是一种情况。还有起起落落的所谓“现代派书法”、“学院派书法”和诸多现代形式主义、抽象表现主义的各种各样的书法观等,无不对中国书法研究的审视立场和审视对象的实际提出挑战。


中国书法的现代研究,处于起步,初级阶段,缺乏基础的系统的扎实的研究,没有比较完整的系统的理论支持,不能抱怨别人,连曲艺都不如,书法界自身的现状或许是根本原因。中国书法院的成立自然是一大喜讯,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加快研究。但是,书法金沙一直认为,面对如此现状,中国书法研究,比起“艺术的立场”更为重要的立场,是实事求是的、科学的态度和立场。书法研究急迫需要这种态度和立场,这是第一位的、基本的。从中国书法的实际出发,以科学的立场、态度和方法,把握中国书法本来面目,发掘中国书法独有特征,弘扬中国书法艺术,建立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中国书法理论体系。


4、中国书法院的第一个重要活动,没有中国书法的胸怀,缺乏中国气派。
中国书法院的第一个重要活动是举办“艺术书法展”,按照院长的说法:以往都说“书法艺术”,现在提出“艺术书法”绝不是文字游戏。不知其书展具体内容如何,但是中国书法院的第一个重要活动就向“中国书法艺术”发难,矛头直指“书法艺术”或者说“中国书法艺术”,不可理解;在这里提出“以艺术的立场审视书法”,难道针对的还是“书法艺术”、“中国书法艺术”?使人困惑。


书法金沙理解的“中国书法院”是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而不是中国艺术书法研究院,是“书法界的很多人寄予很高的期望”的中国书法院。乘东风,展红旗,如何最广泛地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如何最广泛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包括老中青、海内外、各门派),弘扬中国书法,弘扬民族文化艺术,是当前中国书法研究的重大课题。


“2005•全国中青年名家百人艺术书法展”,给书法金沙的感觉,不象是中国书法院理想的首个重要活动,有些象是在经营自留地,或者是耕耘承包田。当然做比不做好,种自留地不可以说不对,搞自主经营也不为过,看重名家没有错,看重中青年这支生力军,更没有错。但是,当前局限在中青年,仅仅局限在点名(遴选)的百人名家中青年,有些不足不力。中国书法院刚刚成立,按照院长的说法,“但书法真正成为艺术大家庭的一员,书法被承认为一门艺术学科,是去年中国艺术研究院宣告成立中国书法院才刚刚开始的。这之前中国艺术研究院下属12个艺术研究机构,连曲艺研究所都很早就设立了,惟独没有书法。”听了先生一席话,书法金沙实实在在能够感受到中国书法的艰难,应该十分珍惜。但是,中国书法院的第一次重大活动,“书法被承认为一门艺术学科”的首次活动,就局限在针对“书法艺术”、“中国书法艺术”的“艺术书法”的自留地、承包田,即又仅仅局限在另起炉灶,另立门户的“艺术书法”的范围和导向内,也有些不妥不当。作为中国书法院的第一个重要活动,不能不说站得不高,看得不远,没有中国书法的胸怀,缺乏中国气派。如果批评过头了,请中国书法院原谅,不见小。
第二部分:“艺术书法”的实质和导向是什么?(待发)


致中国书法院院长王镛先生――第二部分(一)
《致王镛先生----》第二部分:“艺术书法”的实质和导向是什么?(一)
“艺术书法”认为:“书法艺术”忽视了书法的艺术属性;而“艺术书法”强调的则是书法的艺术本质,以审美为目的,与实用无关;就是要站在艺术的立场上来审视书法,就是要以艺术第一的理念来判断书法作品,就是要以艺术创作的普遍规律来创作书法。现在提出“艺术书法”绝不是文字文字游戏(见《王镛新论:以艺术的立场审视书法》)。


显然,“艺术书法”从审视立场、审美目的、艺术理念、艺术本质和创作规律等重要方面对中国书法艺术提出质疑;片面地(以所谓绝对的艺术立场)把书法艺术兼具的审美和实用功能割裂开来,或者说,把书法艺术兼具的实用和艺术两种属性绝对对立,并把它们的关系又与所谓实用书写与书法艺术两类不同文化现象的关系相混淆,而尖锐地的针对书法艺术,提出所谓艺术书法,是值得认真商榷的。


(一)从改变称谓说起―-“艺术书法”其实是再一次提出“中国书法是不是艺术?”的问题。

“艺术书法”认为:艺术的概念明显比书法大得多,而“书法艺术”这个词组颠倒了从属关系,忽视了书法的艺术属性,容易被误解为“书法技艺”(见《王镛新论:以艺术的立场审视书法》)。
文化、艺术、书法、中国书法概念或许有一个外延大小问题;但是,根本问题不在于这些概念的外延大小,而在于这些概念的内涵及其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既然艺术书法提出了诸如诸如按照概念外延大小先后排列和颠倒从属关系的组词方式方法问题,看来讨论还不得不从改变称谓说起,从讨论一番关涉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方法开始,逐步展开。


(1)“艺术书法”提出按概念大小而决定先后排列的组词方式方法,是改变称谓的不合情理的理由。
“书法艺术”、“中国书法艺术”是一个符合习惯的称谓。由两个名词组成一个新的专门用语,是常见的中国语言组词方式。“书法艺术”、“中国书法艺术”,在使用过程中,不但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特殊内涵的概念,而且和艺术范畴内许多中国式称谓一致,比如和“京剧艺术”、“川剧艺术”、“绘画艺术”,“音乐艺术”、“舞蹈艺术”、“表演艺术”、“语言艺术”、“造型艺术”、“空间艺术”、“抽象艺术”、“具象艺术” 等等一致。


上面列举的一系列词组,其中前后排列的两个单词,或许它们之间没有可比性,无法确定谁大谁小,或许有可比性,又没有考虑它们概念外延的大小,依次从大到小排列。但是,在实际使用之中,这种样式恰恰在强调、挖掘、肯定这些门类的艺术属性和艺术本质,而不是相反,并没有抹杀、忽视这些概念的艺术内涵。比如“京剧艺术”、“绘画艺术”,并不造成对京剧、绘画和艺术关系的曲解;事实上,也没有因此而把“京剧艺术”、“绘画艺术”误解为“京剧技艺”、“绘画技艺”的情况发生。这些专用名称同样是一些合理的习惯称谓。如果按照艺术书法的逻辑,难道都需要改成艺术京剧、艺术绘画、艺术舞蹈、艺术表演、艺术语言、艺术抽象、艺术具象、艺术造型、艺术空间不成?其结果不符合中国式表达习惯,不但有游戏之嫌,闹出笑话,而且可能发生组词意义的改变。


再举一个例子,传统的餐饮行业,为了强调其文化、艺术内涵,也使用“食文化”、“茶文化”、“烹饪艺术”等,而不说文化食、文化茶、艺术烹饪。比如“茶文化”,是否可以理解为“茶”的文化,“茶”有文化内涵,“茶”是一种文化等等。这种表达方式恰恰说明是在强调其文化、艺术内涵,而不是相反。所以,从考虑两个名词概念外延的大小,决定排列前后的组词方法,不能成为需要改变“书法艺术”称谓的理由。曲艺幽默,书法盖冒了。是不是值得思考,值得商榷?


(2)“艺术书法”提出颠倒从属关系,也是改变称谓的不合情理的理由。
如果不考虑概念大小排列,而考虑偏正、主从关系,颠倒词组的从属关系的结果,还可能涉及词组类型改变、词性改变和词组意义改变。按照一般语言习惯,“表演艺术”和“艺术表演”可能产生歧义,有区别,其中前后“表演”的词性是否发生改变?“抽象艺术”和“艺术抽象”、“空间艺术”和“艺术空间”有重大区别。同样“艺术书法”相对于“书法艺术”,不仅仅是组词的方式方法问题,而且已经涉及改变词组意义的问题。所以颠倒词组的前后关系,改变习惯称谓,应该慎重。


(3)“艺术书法”其实是再一次提出“中国书法是不是艺术?”的问题。
重要的不在于组词的方式方法,而在于称谓的实际内涵。还可以以体操和艺术体操为例,作一些探讨。体操和艺术体操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因为体操不是艺术,而是健身活动,是体育项目;而“艺术体操”是体育工作者把艺术(舞蹈、音乐等)和体操(体育项目)相结合,从而创造的一种崭新的特殊的体操项目,成为体操的一个分支。但是,艺术体操并没有脱离体操,也不能替代体操,和舞蹈艺术还是有区别的。这种情况如果把“艺术体操”改为“体操艺术”,不但不符合习惯,别扭,意思也变了,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其概念的内涵和概念之间的关系了。


如果书法、中国书法的情况和体操相同,从来不属于艺术范畴,那么,现在再从不是艺术的、或者忽视艺术属性的、或者没有审美目的的书法之中,重新开创一种艺术与书法相结合的书法,或许与艺术体操的表达方式应该相同。但是,中国书法的实际与体操的实际似乎不同。书法不是写字,实用书写、文字制作。艺术、书法、中国书法虽然是一个历史概念,但是书法是一门相当成熟的艺术,好像在中国书法界也已经作了许多年的论证。中国书法的现代研究是否需要再一次重新退回起点?中国书法具有审美功能、价值,也似乎具有审美目的,具有艺术属性,又同时突出地具有实用属性,博大精深,而且据有巨大的包容性,在漫长的历程中,从来接纳不同门派、不同风格、不同体式,不同理念的创新;随着人类自身解放,交融发展的多元趋势,释放自我,彰显个性,抒情达趣,标新立异,未来中国书法可能产生更多流派,甚至多个分支,或许是一个必然;书法金沙认为,除了否定书法艺术一种情况,仍然是书法艺术能够包容的。


物极必反。因为否定,“艺术书法”终归与“非艺术的书法”观走到一起。“艺术书法”其实是从根本上质疑书法艺术出发,再一次提出中国书法不是艺术的问题。从艺术书法自身诠释看,能不能理解为:艺术书法已经承认或认可中国书法产生、发展于实用之中,与实用有关,因此,没有审美目的,“忽视艺术的属性”,不是艺术,不够艺术,是实用书写,和非艺术书法观点、学院派书法的虚无主义态度一样,不约而同从不同的方向走到一起。


比如“非艺术的一种文化”书法观认为:“中国书法”从本质上就是汉字的显示,是具有审美价值的“器物”文化(见刘守《中国书法:作为一种文化》)。中国书法没有审美目的,艺术不是中国书法的根本性质。中国书法是一种非艺术的文化现象,以实现文字记录、传播功能为目的,是实用书写,书法作品大概是以物态化形式展示或呈现“字迹”(显示汉字)的“器物”,不过是今人把书法当作艺术来欣赏;实际是把中国书法艺术与所谓写字、实用书写、带有审美价值的书写文化和各种文字制作相混杂,错错把“字迹”(显示的汉字)其实就是把汉字认定为中国书法艺术的实体、载体。直言“其目的便是矫正中国书法是艺术命题的偏颇”(书法金沙注:文章也指出了中国书法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所谓“艺术书法”同样是针对中国书法的艺术属性,而提出了所谓“艺术书法”。不能不说明中国书法的现代研究任重道远,一些最基础的问题还有待讨论;这个问题由中国书法院再一次尖锐地提出来,艺术书法的这些质疑,不能不引起认真地思考。中国书法是艺术吗?这个命题再一次摆在面前。或许是更高更深基础上的探索。


艺术是一个历史概念,也是一个系统的概念族,或许关涉创造者、欣赏者、艺术作品、外部世界等等等等方面。其中“艺术作品”是一类重要概念,是否应该具有人造、审美对象、社会文化和开放属性等等;没有艺术作品,谈何艺术?从讨论命题需要,是否应该回答:中国书法有没有作为艺术的作品?书法作品有没有作为艺术的内容,包括那些?书法作品有没有作为艺术的独有形式,是什么?这个形体是否是能够充分表达、承载书法艺术全部内容的形式?


由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始终关联着一个不能回避的实际――书法与文字的特殊关系,并且派生出许多关系。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直接关涉书法内容和书法形式,难免不发生书法是文字学、文学、文化学的附庸,受文字内容、文辞内容的困扰,特别是书法似乎出生于实用书写,生存于实用书写,没有审美目的,没有艺术属性等等问题油然而生,包含了书法与文化、与艺术、与实用、与文学、与文字学等等的诸多关系,剪不断、理还乱;于是总是理不直,气不壮。


没有艺术的载体,便没有艺术;没有独立特有的载体,便没有独立特有的艺术。不用回避书法作品是物化的文化实在物,问题在于这个实在物――书法艺术的实体、载体有没有独有性,又能不能够独立地充分地表达或承载物化了的书法艺术家的内心情感体验、思想观念和素质能力等等。显然,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之中,载体问题同样是中国书法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些或许是不用置疑的浅显的道理。


然而,问题正出在这个简单的道理背后。由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书法金沙注意到一个普遍认可似乎毋庸置疑的“事实”----汉字是中国书法的载体。既然文字是语言的载体,汉字是汉语的载体,汉字是写字的载体,汉字是书写的载体,汉字是文字制作的载体,汉字又是文学的一种载体,汉字是文化的一种载体,也是书法的载体,就是说写字、书写、文字制作、文学创作、文化、书法有(或者可能有)相同一个可视的载体;不可避免从文化的物态形式、视觉实体这个角度考察,就不能不导致它们之间本身没有本质区别的认知混乱;由于无法把握艺术与实用的关系,无法区别特殊艺术与一般文化现象的区别,而理所当然地以为它们是一回事,顺理成章这种认知又有什么不对呢?!于是怎么也不可能把它们之间的关系理清摆顺,谈何解决呢?


正因为如此,书法金沙反反复复地提出讨论中国书法的载体问题,曾经引起过尖锐地批评和争辩;但是,至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书法界仍然普遍地认为“汉字是中国书法的载体”(书法教科书、书法论文、书法美学著作、中国书法报章杂志等随处可见),并以此作为研究中国书法的基础;“非艺术一种文化”书法观认为中国书法的实体是“字迹”(显示的汉字),其实还是汉字,其所谓书法作品是以物态化形式展示或呈现汉字字迹(显示汉字)的“器物”;艺术书法亦困惑于“实用”、“忽视艺术的属性”,也就不能不对“书法艺术”发难了。看来这个不容质疑的载体问题,也就不能不随之再次呼出,成为一个核心问题。
研究书法艺术的载体与写字、实用书写、文字制作、文学创作的载体是不是同一个,而且有无质的区别,联系又在哪里,却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关键问题。于是,书法金沙试图探索中国书法的实体、本体、媒体、载体问题,努力思考中国书法“再创作的汉文字”与“汉文字”的本质区别和联系,把握它们之间紧张而亲密的关系。


事实上,汉字不是中国书法的载体,而是中国书法唯一的创作对象,是基本的不可分离的客观内容,是中国书法的“根”。因此提出 “中国书法是汉文字的再创作”,“民族文化‘根’的艺术”。“再创作的汉文字”才是中国书法的艺术实体、本体、媒介、载体(更准确地说是再创作的汉文字和纸墨等组成的共同体,包含书法的材料和材料的作用等,但是其核心部分是再创作的汉文字)。唯有把握这个载体才可以从根本上把书法与汉字、写字、实用书写、文字制作、文学创作、一般具有审美价值的文化形象等等区分开来。这是中国书法的最基本的事实,书法研究应该从这个最基本的实际出发,紧紧地围绕这个核心展开研究。
这个实体、本体、媒介、载体或说是其核心部分――“再创作的汉文字”,不是汉字,不是“显示的汉字”;也不是什么“线条”、“净化了的线条”,不是什么“一组组线结构”、“抽象的线组构”,不是“徒手线分割”,“单一的墨线之技”,“无法界定的具有宇宙意识的玄妙之技”,不能以“书写性”划分“边界”,书法美没有“绝对的独立性”,不是“不依附任何观念的体现了艺术美的最高形态的自由美”等等。


这个实体、本体、媒介、载体或说其核心部分――“再创作的汉文字”承载着中国书法艺术的多层次全部内容,通过再创作的汉文字表现了审美主体的情感、意识、精神、个性、兴趣、能力等等(我把它称为书法的主观内容),通过再创作的汉文字再现了文字内容(不只是义,包括汉字的形音义)、文辞内容、传统理念、技法传承,师法自然等等(我把它称为书法的客观内容;实际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不过为了便于表达而分别陈述)。再创作的汉文字是书法艺术形式侧面中最重要的,是书法的核心部分,不仅是一些中国书法独特的陌生的有意味的形式,而且是一些具有可识别性、可读性(这个形带音)、可议性(这个形积义)的形式,不仅能表达艺术家的情感,有主题,包含书法基本内容,还能表现体裁、风格、流派。


或许应该强调:如果示意、载魂、言志、抒情、达趣、娱乐等等是艺术的普遍属性;典型性、概括性等等是艺术的普遍属性;为此各自选择表达形式和各自表达民族文化内涵的特殊性、独有性同样是艺术的普遍属性,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和一个民族的一种独立的艺术区别于其他艺术和其他民族文化艺术的必须的形象和内涵。中国书法是一门独立的艺术,中国书法是一个民族的一种独立的艺术,中国书法必然有区别于其他艺术和其他民族文化艺术的特殊的、独有的表达形式和民族文化内涵。中国书法恰恰是用自己独有的“再创作的汉文字”完美地充分地表达了这一切!一门独立的艺术和一个民族独立的一种艺术选择的表达形象有它自身的必要而充足的条件,一门艺术的表达形象的选择有它自身的必然的客观规律。这些正是我们需要更多地研究的东西。


如果把“再创作的汉文字”理解为一种“有意味的形式”,那么,中国书法的这个个形式与克莱夫.贝尔在《艺术》里提出的是有重大的、甚至根本区别的“有意味的形式”。因为,克莱夫.贝尔提出的“有意味的形式”,仅仅是一些确定在视觉范围内的审美的感人形式――线、色的关系和组合;而中国书法的有意味的形式――“再创作的汉文字”是一些特殊的另一类的完美的形(包括色)、音、义的统一体,至高无上地体现了再现和表现的结合,不是那个不关乎外部世界的“自给自足”艺术世界的精灵,其“美”没有绝对的独立性。它的构形基本因素(色、形、线等)没有独立性,它的形态要素(再创作的点画等)可以分解,有特殊内涵,仍然没有独立性。“再创作的汉文字”(从中国书法造型分解亦可称形式侧面),从表面看是一些远离自然形态的抽象形象形象,但是它们无一例外的是一些具有可识别性(再创作的汉文字与一种特殊的“第二自然形态”汉文字之间――两个所谓抽象形象之间具体对应)的、从而不可避免地具有可读性(这个形带音)的、可议性(这个形积义)的“具象形象”。其中或许包含了所谓纯粹艺术、形式美学、线条美学不能涵盖的许多内容。“书道玄妙,必资神遇。”(见虞世南《笔髓论》)“自非通灵感物,不可与谈斯道矣。”


许多研究者都确认中国书法就是纯粹的抽象艺术,并且随便用中国书法来证明自己迫切希望说明的艺术的抽象性、表现性。但是是书法金沙认为,从这个角度说,中国书法不是“抽象艺术”,而是“具象艺术”。把握这个关系,或许还能对帮助领会――试图否定书法的客观文字内容者为什么总是无可奈何,试图摆脱“带着枷关跳舞”的书法创作者为什么总是无济于事――或许得到一点点启发。


不言而喻,中国书法(其核心是再创作的汉文字)与汉字、写字、实用书写、文字制作、文学、文字学有千丝万缕的直接联系,中国书法产生于实用,具有突出的实用性,而且中国书法具有具体的可识别性,是另一类形音义的统一体,同样具有客观的文字内容、文辞内容;但是把握这个独特的艺术载体,就能从根本上把握书法艺术和写字、实用书写、文字制作、文学创作的联系和区别。因为“再创作的汉文字”具有艺术实体、载体的各种属性和品格,又又具有独有性,与汉字、“显示的汉字”有质的区别和联系;而写字、实用书写、文字制作的载体、文学创作的一种载体是汉字、“显示的汉字”,不是再创作的汉文字。


不言而喻,中国书法(其核心是再创作的汉文字)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自然具有、也应该具有中国文化多种基本属性和品格。比如不但具有物质文化因素,又具有精神文化因素;不但具有外显的技术体系文化性质,而且具有内隐价值体系文化性质;不但具有物态文化层品格,而且具有行为、制度和心态等多层次文化品格。但是中国书法不仅仅是一种一般具有审美价值的文化现象,而且是独立的一门独立艺术,因为中国书法不仅仅是“汉字的显示”,其载体不是“显示的汉字”其作品不是显示或呈现“字迹”(显示汉字)的“器物”,而是“汉文字的再创作”。汉文字是中国书法艺术的“根”,再创作是中国书法艺术的“灵魂”。把握这个艺术载体就能从根本上把握书法艺术与“非艺术的一种文化”书法观的根本区别。


不言而喻,中国书法(其核心是再创作的汉文字)造型的基本因素是色、形、线等,应该精心研究中国书法的创作规律、技巧技法、表达手段,并探讨《伟大方块的秘密》,但是中国书法的载体是没有独立性的形态要素再创作点画等有机构建的“再创作的汉文字”,而不是什么线条、净化的线、单一的墨线之技、徒手线分割等等,把握这个艺术载体也就能从根本上把握中国书法艺术与“不是书法的书法”现代派书法观和诸多现代形式主义、抽象表现主义等等书法观的根本区别。


中国书法是一门独立的传统的民族艺术。总之,应该对中国书法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学科、立体地研究。中国书法为所谓“美学”研究打开新的窗口。


(4)提出两种不同的书法观――“艺术书法论”和“书法艺术论”的争辩,当然是另外一回事情了。
问题的实质不在于称谓的改变,正如“艺术书法论”所说,是两种不同书法观点的区别。“中国书法艺术”如同“艺术”是一个过程。在中国书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多种称谓,比如:书、书技、书艺、书道等等,可能折射出不同时代、不同审美主体和不同审美观念的发展变化。既是时代的烙印,也有不同立场和角度审视书法的痕迹,是中国书法发展的补充、完善。


但是“艺术书法”说:我提出了“艺术书法”的概念,我当时说,以往都说“书法艺术”,现在提出“艺术书法”绝不是文字游戏。又说:而“艺术书法”强调的则是书法的艺术本质,有别于“实用书法”。在今天,我认为这个提法有着特别的意义(见《王镛新论:以艺术的立场审视书法》)。一位学术委员更明确地提出是“艺术书法论”和“书法艺术论”两种不同的书法观。


看来提出“艺术书法”,不是文字组词方式方法的问题,不是比较概念谁大谁小、谁前谁后、颠倒从属关系以及仅仅改变称谓的课题,而是要否定“书法艺术”,是两种不同的书法观――“艺术书法论”和“书法艺术论”的争辩, 当然是另外一回事情了。因此,下面还不能不根据艺术书法自身的诠释,透析“艺术书法”具体在否定什么,肯定什么,而进一步认识“艺术书法”的实质和导向(待续)。

请参考书法金沙:《论汉文字不是中国书法的载体》1-3、《议惑众妖言》4-5、《读‘胡说八道’文之后》、《“音”是中国书法重要的无法分割的美学特征》、《或许就是金科玉律,就是触犯天条》、《中国书法是汉文字的再创作》、《论点画的再现性和表现性》、《中华毛笔情》、《伟大方块的秘密》、《民族文化“根”的艺术》、《寻绎复兴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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