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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刊] “联律通则”的作用是什么?(民间民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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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16: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民间民俗者


“联律通则”的作用是什么?点击:5  回复:0 作者:民间民俗者  发表日期:2010-11-19 10:22:00
   
    梁章钜写了《楹联从话》之后,当时的文人根本没当回事,仍把对联看作是“小品”。清末的“撰联高手梁启超曾说,对联是‘小玩意儿’,‘在骈俪文中原不过是附庸之附庸’”。(对联杂志上半月2008年6期,第五页,中框中间部分。)
  现在有些人大张旗鼓的吹嘘,给对联拟定了“雅称”,又设定了创作“规则”,不知道意欲何为?
  是为了拯救对联?还是为自己扬名立万、树一个‘里程碑’呢?
  试想,在没有任何“丛话”和“规则”出现的千余年里,对联文化一直都在健康的发展着,且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尤其是到了明代,对联文化的发展与普及真是如火如荼,上至皇帝大臣,中有文人雅士,下至目不识丁的农夫野老、村妇顽童都能够“出口成联”。然而,自从有了“丛话”的出现,又有了“规则”,且全国人们又都扫除了文盲,具有了创作的能力之后,对联文化却出现了不景气的现状。
  所有热爱对联的人们啊!难道不应该引起深思么?!
   附:
     《 联 律 通 则 》
         (试行)
         中 国 楹 联 学 会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楹联作为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独立文体,根植于中华民族悠久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从各种文学形式来看,楹联与包括骈赋、唐诗、宋词、元曲、民间韵律性文学等在内的其它文学体裁、语言、文论术语之间,既有互相包容、渗透、扶翼的共性,又有自己的规律、定则。
        第二条 楹联是传统的格律文学,具有格律性、典型性。凡不符合联律基本要求的作品就不应称其为楹联。
        第三条 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每一副楹联,由上联、下联两部分构成。上下联从形式到内容均为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四条 楹联文体质的规定性、适应性,要求创作与赏评坚持创新而不离传统体范,重律而尤见时代风徽的原则。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字句对等。上下联的字数及其句数要相等。
        第二条 词性一致。上下联句法结构的对应位置用词的词类属性要相同。
        第三条 结构对应。联文用词的构成、词义的配合、修辞的运用,上下联要对应平衡。
        第四条 节律对拍。联文语句的语流节拍,上下联要一致。
        第五条 平仄对立。联文用词缀句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位置的用字平仄要相反。对于单边两句及两句以上的复句联,每句句脚之平仄按音步递换,句脚拼节形成“仄顶仄,平顶平”的格局。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第六条 语意相关。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相关联,统一于主题。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用字的平仄声调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1)在近古与近代通行的韵书中,字分四声,“平声”不分阴阳,统称为“平”,“上声”、“去声”、“入声”三种声调为“仄”;(2)现代汉语字音以“阴平”、“阳平”为“平”,“上声”、“去声”为“仄”。判别声调平仄遵循“双轨制”,但旧声、今声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
        第二条 语句的平仄结构以两字(两个音节)或一字(一个音节)为一个节奏,节奏点在每个节奏的第二字(一字节奏,节奏点即为该字,诵读时隔占一节奏),以此安排平仄重复交替。
        第三条 语句的语流节律按“二字而节”的常规节奏安排。在其与句法结构的语意节拍不一致时,平仄结构是不变的,可据联文表达需求、作者态度表现与诵读需要组织或划分为种种相应的语意点顿句式。一副楹联,或依节奏,或依意顿,只用一种方式,上下联要一致。
        第四条 使用领字,在上下联相应位置要一致,词性要相同,允许不拘平仄相反律,且不与被领词语一起计节奏。
        第五条 原则上按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的词性分类属对。据历史上诗联家创作、鉴赏实际,允许异类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① 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② 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③ 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④ 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介词、连介词与助词、联绵字等常见形式; 
        ⑤ 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六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几百种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词法中的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顶足、流水,等等,不能尽入于律,未列本通则者,以“律有,因律;律无,循例”原则定可否;凡对偶类修辞格运用得当,合于本通则要求即可视为成对。
        第七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第八条 避忌:
        ① 合掌。
        ② 不规则重字。
        ③ 上联尾三仄、下联尾三平。
        第九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条 本通则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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