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梅珍生
摘要:本文沿着《易传》从总体上阐释损益两卦的思路,从《周易》文本出发,进一步以社会生活中最一般的人己关系为视角,揭示了损益之道中所含蕴的人己之间的六种损益模式及其所体现的道德价值。
关键词:损益之道;人己关系;道德价值
《彖传》中认为损之道是损下益上,而益之道是损上益下,这是将损益之道化约为君民之间的关系,这种人际关系的调适,所体现的不同的占有模式,反映了传统社会中并存的两种主要价值取向。我们如果从《易传》出发,将传统社会的君民关系推衍为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损益之道,就可以看作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损益行为所构成的不同的交往模式。本文试图揭示损益之道所含蕴的人己交往的不同损益模式及其所体现的道德价值,以就教于方家。
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的每一个行为对他人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它们不外乎这几种情况:第一种是使他人蒙受损失,第二种是给他人带来益处,第三种是对别人没有妨碍,这从消极的角度看是不损人,从积极的角度看是不利人。在这里,我们将因“益”而带来的无论是人或己所具有的正面效应的行为,如利人后面附以(+)表示;因“损”而带来的具有负面效应的行为,如损人后面附以(-)表示;而对人己无直接损失或益处的行为,如不损人、不利人后面附以(0)表示。我们将不利己(0)、不损己(0)、不利人(0)、不损人(0)均单独列为一项,而不把它们看作意义相同的行为要素,也不把它们看作为其它行为所涵盖的要素,如从普通语义上看,不利己(0),可能含有涵盖损己(-)的意义,在此,我们为了分析的方便,仅把不利己(0)看作某种行为和动作对自己原有的利益无所增益。下面,我们将人己之间损益的不同组合详尽地列举出来,可以用下表表示:
人己之间损益关系的十六种模式
自己的行为
对他人的影响
A、利己(+)
1.损人(-)
2.不损人(0)
3.利人(+)
4.不利人(0)
B、损己(-)
C、不利己(0)
D、不损己(0)
也就是“我”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因条件不同,对他人产生四种不同的影响。这样己方的四种行为,与对他人的四种影响之间,可以构成十六种损益关系的组合,如利己的行为可以构成:
A1,利己(+),损人(-);
A2,利己(+),不损人(0);
A3,利己(+),利人(+);
A4,利己(+),不利人(0);
同样,行为B,行为C,行为D均可各自与对他人的影响构成四种损益关系,如果我们将这十六种人己之间损益关系,加以分类,实际上可分为六组。
第一组,双方同时得利:A3,利己(+),利人(+);
第二组,双方同时蒙受损失:B1,损己(-),损人(-);
第三组,一方得利,一方无利:A2,利己(+) ,不损人(0);A4利己(+),不利人(0);C3,利人(+),不利已(0);D3,利人(+),不损己(0);
第四组,一方受损,一方无利:B2,损己(-),不损人(0);B4,损己(-),不利人(0);C1,损人(-),不利己(0);D1,损人(-),不损己(0);
第五组,一方得利,一方失利:A1,利己(+),损人(-);B3,损己(-),利人(+);
第六组,双方均不得利,亦不失利:C2,不利己(0),不损人(0);C4,不利己(0),不利人(0);D2,不损己(0),不损人(0);D4,不损己(0),不利人(0)。
现在,我们讨论以上六组损益之道所反映的道德价值及道德原则。
(一)“或益之” 第一组双方同时得利,也即是利人利己的情况,它恰恰就是《易经》中损六五和益六二中共有的“或益之十朋之龟”的“或益之”。或益之含有利人利己的意蕴,这是王弼注以及孔疏中早已阐明了的。王弼说:“以柔居尊而为损道,江海处下,百谷归之,履尊以损,则或益之矣。”[1就是说在与人相处中,我们无论是否有能力,若能以损道自处,则必可使人受益,这是损道的第一效应;同时,益人的第二效应则在于孔疏所指出的“居尊而能自抑损,则天下莫不归而益之,故曰‘或益之’也。或者,言有也,言其不自益之,有人来益之也。”天下归而益之,是说人们在利人的同时,自己亦获得益处,所以,《象传》对《益》卦六二“或益之”的阐释,也明示为“或益之,自外来也”。对于“己”来说,这种自外而来的“益”,并不仅仅是第二效应的,事实上,它可以是来自“己”的对立面的“人”的即时性效应,这在现代伦理学所讨论的囚徒困境中可以得到应证,因为利人利己的损益行为模式必然是基于同时性的互利主义。这种互利主义是一种明智的利他主义或称为对等的利己主义,它是以互利互惠为基础的,它导向的是以德报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健康社会风尚。
(二)“莫益之,或击之” 在第二组损益关系中,损人损己,这是一种极端利己主义的行为,终于使利己的行为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恰如《益》卦上九所说:“莫益之,或击之。”这是因为从“损人”的角度看,己之所在,是“处益之极,过盈者也。求益无已,心无恒者也。无厌之求,人弗与也。……人道恶盈,怨者非一,故曰‘或击之’也。”为了利己而损人,使自己处益之极,最终导致自益者损的转化,使利己走向其反面“损己”,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的。事实上,从最极端的利己主义走向损人损己的纯粹破坏主义,也是有其社会原因的,这就是在“人道恶盈,怨者非一”的社会心理支配下,极端的利己主义导致自外来的“或击之”的行为,最终要使损人利己行为发展到损人损己的地步。所以,亚理斯多德说“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受爱好和快乐,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受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4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希望出现这种损己又损人的结果,但是,人的贪欲、愚昧,又往往将自己推到如此的境地。
(三)“弗损,益之” 在第三组人己损益的行为模式中,实际上包涵了两种看似相反,实则相成的伦理学原则。一种是合理的利己主义,它的表现形式是利己,不损人;以及利己,不利人。在思想史上,体现了合理利己主义的要算杨朱的主张。尽管孟子批评杨朱“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 “杨氏有我是无君也”,后世许多人也沿用孟子的成说,以杨朱为极端的自私自私主义者,但孟子只是割取了杨朱“为我”思想中“不利天下”这一半,而舍弃了“不取天下”这一半,这一点也为现代许多学者所辨证。 |